首页
>
工作动态
>正文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新规 实行许可证制度
梅州市体育信息网 有位读者读过此文 2007-4-28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背景色
】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已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于10月1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县体育局申请补办《经营许可证》,由县体育局核查后报市体育局审批。新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单位,应提交相关材料,向市体育局提出许可申请。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规定》许可范围包括两类:一是拥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相应经营范围,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经营期限最长为四年的经营单位;二是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一次性竞赛、表演活动,包括中介组织和社团组织等单位,按照一次性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许可。(吴仁发)
(责任编辑: 文章作者:)
相关新闻/图片:
会员名称:
密码:
匿名
·
注册
·
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梅州体育信息网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联系电话:(0753)2280175(办) 传真:0753--2280570
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103号 邮编:514021 EMAIL:mztyj@163.com
Copyright ©2004-2008
Www.Mzsport.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梅州市体育局 制作维护: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