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附 则
(一)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 本标准和办法解释权属梅州市体育局
梅州市体育局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注:本办法已由梅州市人政府办公室于2004年7月14日 转发梅市府办函[200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