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下发最新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于2001年2月12印发了《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其中有关具体监测工作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三条 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七条 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由同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监测点由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确定。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监测点的组建方案须逐级上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儿童青少年(学生)体质监测网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第十四条 国家每五年开展一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经费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从其集中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解决。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经费支持。 --摘自《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2001年2月12日印发 |